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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商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271

近些年,随着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各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百家争鸣,微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成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对于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低的三无产品微商,若发生与消费者产生消费纠纷的情况,一些微商往往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好友”关系,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电商法》实施后,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而在于代购方面,在《电商法》表决通过的2个月后,于2018年广东某淘宝代购店主游女士因走私货物一千多万逃税 300 万,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10 年并处罚金 550 万。此案为所有代购行业砸下重重的一记警钟。

相较于代购来说,网络平台消费也存在虚假宣传、网络售假、刷单炒信、物流滞缓等电子商务服务问题。而这些假劣产品和违规商家之所以会让人相信,进而购物,往往离不开买家的评论。“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网络平台消费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而这类行为也将在今后被禁止。


本次《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影响比较明显的大概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二、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四、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七、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部分细节仍需进一步解释


不过,《电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电商法》从本质上来说只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所属的互联网商业领域的迅猛发展,方方面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细节规定进行完善才行。

比如,《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是地方性差异化标准还是应有统一的明确界限规定,这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需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